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甘肃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为省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做好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研究、弘扬等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的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地址:兰州市南昌路1648号,中共甘肃省委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研究、弘扬工作;
(二)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举办各类纪念、研讨、考察活动;
(三)开展延安精神“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活动,办好本会会刊《光芒》及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编辑相关学术专著和读物,举办系列宣讲活动;
(四)加强对全省延安精神研究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的联络和指导;
(五)加强调查研究,树立、表彰弘扬践行延安精神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机关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延安精神的学习、宣传、研究、弘扬;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活动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亦可网上报名申请;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书面通知入会单位或个人,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团结;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主管单位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延安精神的宣传教育及理论研究,具有自觉奉献精神,为传承和发扬延安精神积极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现缺额,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半年之内按规定程序补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调、督办本会秘书处和各分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会的财产和经费开支,每年向会长办公会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财政拨款;
(三)社会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1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